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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0单位:训练部高教研究室 作者:高教研究室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保证考核工作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计入学生本人学业档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非课程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的课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处长和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组成,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校、院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在课程考核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第八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负责组织管理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各学院必须认真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及时将会议要求传达至全体师生;

(二)召开考务会。明确任课教师、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试卷命题、考试组织、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三)召开考风考纪动员会。宣讲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加强对所属考生的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时间

(一)必修课应当安排在学期的最后2周进行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同意,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10分钟,最短不少于50分钟,最长不多于150分钟;

(二)选修课、实践技能选修科目采取随结课随考核的方式进行。技能类达标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考核。平时考试和测验由各学院和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三)必修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考场安排

(一)安排考场时应当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确保考生隔位就座;

(二)考场需求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整。

第十一条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和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100人及以下的考场,应当安排2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应当安排3人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考试前教务处、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应当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及职责;

(三)教务处统一组织的各类非课程考试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安排监考人员;

(四)各类考试的主考必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各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学院应当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一)各教学单位应当严格试卷、试题保密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暗示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用于试卷命题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校园网物理隔离,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存储有试卷命题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专盘专用,不得混作其他用途;

(三)教务处负责试卷库的保管工作,并负责必修课试卷的印制、装订和封存;教保处负责选修课及实践技能选修科目试卷的印制;

(四)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应当对已阅试卷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以便及时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必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选修课程、实践技能选修科目及体能和技能达标的考核方式为考查。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形式依据课程标准或学校批准的课程考核改革方案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鼓励任课教师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理论类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核,也可以采用开卷或者半开卷方式考核。采用开卷或半开卷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应当制定相应的考试规则。实验、实训类课程应当采用实验操作、现地考核、口试、任务考核、小组评定、成果演示、方案设计等方式考核。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应当对实践环节进行独立考核。

第十五条 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笔试)实行试卷库制度,各门考试课程每学期拟制3套试卷,各套试卷的难度、题型和题量应当相当,且各套试卷之间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同一套试卷的试题之间不能相互间存在包容或者暗示答案现象。鼓励基础课实行试题库制度,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原则

(一)集体命题原则。教研室应当集思广益,集体研究拟定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确保命题质量。同一门考试课程应当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二)教考一致原则。试卷命题应当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教学标准规定的知识内容、教学目标和能力培养要求为依据,考试内容、考试题型的权重分布应当与教学标准基本一致;

(三)全面性原则。既考查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又重视考查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突出重点,又注意扩大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70%;同时不能出偏题、怪题,把学生主要精力引导到完成教学标准规定的任务上;

(四)难易适度原则。试卷命题应当综合考虑试题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和学生的实际水平,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区分度良好;

(五)题型多样性原则。试题类型应当多样化,从多种角度对学生进行考查。同一试卷命题的题型原则上不少于4种。

第十七条 试题分为客观试题、主观试题、主客观相结合试题三种类型。一份试卷中,主观试题及主客观相结合试题所占比重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命题完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按涉密文件应当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选修课程课终考核采取试卷形式的,命题要求与必修课程考核相同。

第二十条 采取论文、口试、实践操作等其他形式考核的课程应当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主考教师是考场的组织者,监考教师在主考领导下协助主考工作。主、监考应认真熟悉考场规则,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主考教师负责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清点考生人数,在学员队报告到考人数后,检查到考人数,核对证件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对未到者查明原因,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调整好考生座位,保证单人单桌,每单行前后对齐。

第二十五条宣布考场纪律,提醒考生上交禁带物品。

第二十六条分发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分发完毕后,说明试卷页数,答题纸页数,并收回多余试卷。

第二十七条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好姓名、队别、专业、考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试题有数字、符号、图表不清或错误时,进行说明,指导考生进行更正。

第二十九条宣布考试科目及考试起止时间,并书写于黑板上。

第三十条开考后,主、监考教师应当加强巡视检查,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及时制止。对违纪作弊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试结束,立即下达收卷口令。

第三十二条收齐试卷,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到考人数相符,确认无误后,到指定地点密封,并送交相关教研室。

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并将多余试卷及时送交教务处。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四条考生按规定着常服,携带必需的文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顺序呈倒s形就坐,不得携带复习资料、手机、电子手表等禁带物品。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十五条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嘻笑、打闹、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抄袭。

第三十六条考生答题除制(绘)图题外,一律用黑色中性笔在规定位置书写,字迹清楚、卷面整洁,不得在考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如对考题有疑问,可以举手示意请教师解答,教师只解答字迹不清的问题,不解答题意;若考卷副页或者草稿纸不够用时,可以举手示意向监考教师索取。

第三十八条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开考场,须经主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陪同。

第三十九条考试按规定时间开始和结束。监考教师宣布考试开始后,考生方可答题;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迅速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退出考场后不准在考核时间内再次进入考场。


第七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条 考核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在闭卷考核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携带印(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或将内容写于手掌等处)进入考场的;

(二)在半开卷考核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擅自调整考试座位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或者将试卷、写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的;

(六)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信息的;

(九)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课程补考,必须重修后再次参加考核,并依据有关规定,由考生所在学院视情节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考核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二)使用存储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设备的;

(三)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五)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再次进入考场补充或修改答卷者;

(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或答案的;

(十)试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十一)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故意藏匿、损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课程补考,必须重修后再次参加考核,并依据有关规定,由考生所在学院视情节处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作弊达2次(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后,应当立即收缴试卷及相关物品,按规定填写考场登记表,责令考生签名后退出考场,考核结束后立即将考生考核违纪、作弊情况和考场登记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违纪、作弊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学院。考生所在学院于考核当日提出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教务处。对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体能和技能达标考核等其他各类考试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考试成绩和考试资格按照相应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专门规定的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协助考生违纪作弊者,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应当重新组织考试:

(一)主、监考教师大面积提示、暗示考试相关内容的;

(二)主、监考教师无故延长考试时间的;

(三)主、监考教师作弊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面积违纪作弊行为的;

(四)考前出现试题泄露情况的。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四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立即将试卷送教务处统一密封。试卷评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开启或损坏密封条。

第四十七条试卷在评阅过程中,应当由教研室主任或者教研室主任指定的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每次评阅结束,应当立即存入试卷保管专用柜。阅卷教师或者其他教师不得私自保管试卷或者将试卷带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四十八条试卷评阅应当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专任教师负责,其他与课程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试卷评阅工作。试卷评阅应当采用集体评阅、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进行。每份试卷的阅卷教师不得少于3名。试卷评阅过程中应当有不少于2名教师同时在场,严禁教师在无其他阅卷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单独评阅试卷。试卷评阅过程中,严禁阅卷教师以外的人员接触试卷。

第四十九条阅卷教师应当严格按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给分,给分标准必须统一。阅卷时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不得使用红色铅笔或其他颜色的笔。阅卷时,阅卷教师统一给正分,分数可保留一位小数,并在试卷及附件材料需要签字的地方签名。

第五十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动分数,由于批改错误等原因必须修改的,分数更改的地方应当由更改人签名。

第五十一条试卷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质量负主要责任。阅卷结束,应者由2名以上教师对阅卷情况进行复核并在封皮复核人一栏签字。同一题的阅卷教师和复核教师不能为同一人。试卷评阅结束后,各教学部系应当组织专人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审查复核。

第五十二条阅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登录教务系统,录入考试成绩,试卷成绩与登录成绩必须保持一致。

第五十三条教务处负责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卷面成绩以抽查核实后的成绩为准。出现误判的,由阅卷教师填写《试卷评阅勘误登记表》,经所在学院批准后进行更改。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五十四条 成绩评定规则

(一)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记分,共分为五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应当采用课终(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实验实践成绩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含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其实验实践考核成绩的权重应当与其学时权重相符合。成绩评定方法及权重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特点确定,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成绩公布

(一)成绩上报。平时成绩、实验实践(实训)成绩在课程考试1日前在教务系统中提交。正考卷面成绩和总评成绩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确因试卷数量较多需延期上报的,最多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补缓考成绩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课程考试成绩按平时成绩、实验实践(实训)成绩和课终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系统录入考试成绩,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报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任课教师应当对教学标准执行情况、试卷命题质量和考试成绩进行深入、客观、全面地分析和总结,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经所在教研室审核后,随同考试成绩、试卷分析报告表等附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二)成绩发布。各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对考核成绩进行审核整理,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发布。在成绩未经批准公布前,任何人不得透露考试成绩;

(三)成绩复查。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评分有异议,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后,与任课教师共同到学院教学办公室查阅。

第十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考


第五十六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递交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因病请假者,应当同时提交学校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在考试中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核的,经主、监考教师同意后可以中止考试,并应当于考试当日补办缓考手续;

(二)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参加补(缓)考考试,获得实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缓考成绩的记载于正常考核相同。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否则成绩无效;

(三)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四)选修课、实践技能选修科目不得申请缓考;

(五)缓考申请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发现后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补考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者,须进行补考;

(二)补(缓)考一般不得缓考;

(三)学校不组织毕业前清考;

(四)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3教学周开始进行。经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并注明“补考及格”字样,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五)选修课程和实践技能选修科目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或者改选其他课程。

第五十八条 重修

(一)经补(缓)考仍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该门课程必须申请重修,并再次参加考核;

(二)因故未能参加补(缓)考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资格,该门课程必须申请重修,并再次参加考核;

(三)旷考、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教务系统中注记“旷考”、“违纪”或“作弊”,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旷考、违纪、作弊考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并再次参加考核。

第五十九条 免考

留级学员留级前已参加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留级后该课程允许免考,原考核成绩仍然有效,但必须跟班听课。如果再次参加考核,可以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处室队审核:高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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