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警察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受聘承担警察大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负面清单范畴
以下负面清单均属于禁止和限制行为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 违反保密制度,公然泄密。
5.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 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7. 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8.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9. 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10. 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1.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2. 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3. 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4. 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15. 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6.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7.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8.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 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1.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22. 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3.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4.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5. 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6. 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其它工作。
27. 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28. 违反学校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29.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0. 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选拔骨干、学生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1. 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2. 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33. 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其他方面
34.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纪检监察处、各二级单位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失范行为涉及的职能部门为协助核查单位。
1. 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纪检监察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 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纪检监察处。
3. 纪检监察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被调查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4. 根据复核结果,纪检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5.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决定。
6. 纪检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 处理情况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纪检监察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纪检监察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存在师德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承担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 师德建设工作不到位;
2.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 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
五、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